早期劳动法调解中的非正式证据开示

纽约争议解决律师 - 2025 | 第18卷 | 第1期

作者:Darren P. B. Rumack 律师

作为在纽约联邦法院代理劳动案件当事方的律师都知道,案件很可能会进入调解程序,通常是在诉讼早期(无论是否自愿)。来自两个最繁忙的联邦法院的最新数据清楚表明:劳动法案件的调解正在迅速增长。自2011年以来,纽约南区联邦法院(SDNY)已自动将所有就业歧视案件转介至调解。2023年10月的一份报告显示,SDNY劳动案件的调解使用率不断上升。例如,在2021年,有1483个案件被转介至SDNY的调解项目,其中近一半(44%)是公平劳动标准法(FLSA)、就业歧视和第1983条款的索赔案件。

2022年,有1,550个案件被转介至SDNY的调解项目,其中36%是FLSA、就业和第1983条款的索赔案件。同样,在纽约东区联邦法院(E.D.N.Y.)2023年,根据FLSA提起的案件约占该地区民事案件总数的8%。2023年,59%的FLSA案件被转介至调解。FLSA转介案件占2023年调解转介总数的52%,在本报告期间,65%的FLSA调解案件在调解会议之前或通过调解会议得到解决。就业歧视案件是EDNY调解项目中第二常见的案件类型;60个转介至调解项目的案件是就业歧视事项。

从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63%的就业歧视调解案件在调解会议之前或通过调解会议得到解决。当被问及调解为何失败时,调解员最常引用的原因之一是当事方在调解前信息交换不充分。没有充分的信息交换,当事方很难正确评估其诉讼风险,也难以愿意或能够朝着真正的妥协方向前进。例如,在歧视案件中,如果雇主不在调解前提供书面记录,员工的律师如何能建议其当事人雇主有充分记录的解雇理由?相反,如果员工不披露是否找到新工作,雇主的律师又如何能建议其当事人员工有高额的补发工资索赔?

实际上,当事方有许多工具可以在调解会议前获取充分信息。虽然这并不能保证当事方一定能达成和解,但充分的信息交换能为当事方提供更多信息,增加更好决策过程的可能性。在调解员直接参与早期调解之前,当事方可以遵循一些实际步骤来指导其文件提交。

1. 遵循协议

律师们经常以调解安排在证据开示开始前为由为其缺乏文件提交进行辩护。这种做法不仅是自我否定的,而且也是不正确的。律师获取适当证据开示的最简单方法是遵循法院的协议。例如,SDNY已经为就业案件制定了证据开示协议,明确规定了在调解前必须提交哪些文件。此外,一些法官还为FLSA案件维持特定的证据开示协议。

法院强制的证据开示协议旨在帮助当事方评估其案件,从而促进和解。律师可以依靠这些协议让其当事人为对方提供充分信息,反之亦然。值得记住并提醒当事人的是,如果调解不成功,这些需要提交的文件在证据开示过程中最终都会出示,所以当事方不妨在调解前就提交这些文件。

2. 利用调解员

需要明确的是,调解员不是证据开示裁判员,也没有权力解决证据开示争议。如果律师在调解前需要特定文件,直接与对方律师沟通总是有帮助的。但是,如果对应提交哪些文件存在不确定性,与调解员进行对话可能会有用——尤其是在调解之前。调解员还可以询问律师是否已查看协议,并说明现在交换信息的目的是确保调解富有成效。

另外,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可能因某种原因不希望另一方查看特定文件。尽管另一方可能对这种保密持怀疑态度,但一个选择是向调解员出示文件,让调解员在单独会谈中向另一方转述文件内容。
我作为调解员处理过几个这样的案件,其中一方不想在调解过程中向对方提供特定文件(如银行对账单或医疗记录)供审查。撇开这种做法的明智与否不谈,我能够向另一方转述文件内容以促进讨论。显然,当特定文件被刻意扣留时,对方可能会得出自己的结论,但这是另一个防止调解因特定信息而陷入僵局的选择。

法院强制的证据开示协议旨在帮助当事方评估其案件,从而促进和解。律师可以依靠这些协议让其当事人为对方提供充分信息,反之亦然。值得记住并提醒当事人的是,如果调解不成功,这些需要提交的文件在证据开示过程中最终都会出示,所以当事方不妨在调解前就提交这些文件。

3. 分享调解陈述书的部分内容

当事方可以考虑的一个选择是同意与对方律师分享其调解陈述书的部分内容。虽然大多数调解陈述书都是保密的,但有时分享您的调解陈述书可能是有益的,可能会缩小争议点或澄清分歧领域。这也可能突出需要在调解前与当事人澄清的问题,从而带来更有成效的会议。

4. 支付能力文件

和解的一个常见障碍是”支付能力”问题。在调解过程中,辩方律师经常声称其当事人simply没有资金支付大额和解金。这种情况在保险覆盖罕见的FLSA案件中更为常见。

当提出无力支付时,原告律师自然会想要看到支持该主张的文件。支持文件范围从纳税申报表到银行账户对账单等等。然而,在调解会议本身并不是提交和审查这些文件的适当时机。
首先,当事方很少能在调解期间获取这些文件。紧急联系会计师很少能及时获得纳税申报文件。其次,对方律师在没有充分时间审查文件并与其当事人讨论的情况下,不太可能直接接受这些文件。这会延误调解并经常需要后续会议。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律师通常不会仅仅被纳税申报表说服,特别是在主要现金经营的企业中,可能需要其他文件来支持无力支付的主张。同样,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在调解之前讨论此事,而不是在调解过程中。

结论
劳动法调解可能是艰难和冗长的谈判,特别是当事方没有充分的证据开示来评估案件时。有效的信息交换可以为当事方、其律师和调解员带来更有成效和高效的调解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