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劳动法调解中的非正式证据开示
纽约争议解决律师 - 2025 | 第18卷 | 第1期
正如在纽约联邦法院代表雇佣案件当事人的律师所知,案件很有可能会以调解告终,而且通常在诉讼的早期阶段(无论是否出于自愿)。来自两个最繁忙的联邦法院的最新数据显示:雇佣法索赔的调解正在迅速增长。 自 2011 年以来,纽约南区 (SDNY) 已自动将所有雇佣歧视案件提交调解。1 2023 年 10 月的一份报告表明,在 SDNY 雇佣案件中越来越多地使用调解。例如,2021 年,有 1483 个案件被提交给 SDNY 的调解计划,其中近一半 (44%) 是 FLSA、雇佣歧视和 § 1983 索赔。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cases to mediation.1 A report from October 2023 demon-strates an increasing use of mediation in SDNY employment cases. For example, in 2021, 1483 cases were referred to the SDNY’s mediation program, nearly half (44%) of which were FLSA, employment discrimination and § 1983 claims.
2022 年,有 1,550 起案件被转介至 SDNY 的调解计划,其中 36% 涉及 FLSA、雇佣和 § 1983 条款索赔。同样,在 2023 年,纽约东区联邦法院 (E.D.N.Y.) 根据 FLSA 提起的案件约占该区民事案件总数的 8%。3 2023 年,所有提起的 FLSA 案件中有 59% 被转介至调解。2023 年,FLSA 案件的转介占调解转介总数的 52%,并且在本报告所述期间,65% 的 FLSA 案件在调解会议之前或作为调解会议的结果得到解决。雇佣歧视案件是转介至 EDNY 调解计划的第二常见案件类型;有 60 起案件被转介至调解计划,这些案件均为雇佣歧视事宜。
从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63% 的雇佣歧视案件在调解会议之前或作为调解会议的结果得到解决。当被问及调解为何不成功时,调解员最常引用的原因之一是双方在调解前未能充分交换信息。如果没有充分的信息交换,当事各方就难以正确评估其诉讼风险,也难以或不愿达成真正的妥协。例如,在歧视案件中,如果雇主在调解前不提供书面记录,员工的律师如何能告知其客户雇主有充分的文件证明其解雇理由?反之,如果员工不披露他们是否找到了新工作,雇主的律师又如何能告知其客户员工有高额的欠薪索赔?
实际上,当事各方有许多可用的工具,可以在调解会议前获取足够的信息。尽管不能保证各方会达成和解,但充分的信息交换能为各方提供更多信息,并增加做出更好决策的可能性。即使在调解员直接参与早期调解之前,当事各方也可以遵循一些实际步骤来指导其文件提交。
1. 遵循协议
律师们经常辩称未能提供文件是因为调解安排在证据开示开始之前。这种做法不仅是弄巧成拙,而且也是不正确的。律师获取适当证据开示的最简单方法是遵循法院的规定。例如,SDNY 已制定了雇佣案件的证据开示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在调解前必须提交哪些文件。4 此外,一些法官还对 FLSA 案件保持特定的证据开示规定。
法院强制的证据开示规定旨在帮助当事各方评估其案件,从而促进和解。律师可以依靠这些规定,让其客户为对方当事人提供足够的信息,反之亦然。值得记住并提醒客户的是,如果调解不成功,所需提交的文件无论如何都会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出现,因此当事各方不妨在调解前提交这些文件。
2. 利用调解员
需要明确的是,调解员并非证据开示仲裁员,也无权解决证据开示争议。如果律师在调解前正在寻求特定文件,他们之间直接沟通总是有益的。然而,如果对要提交哪些文件存在不确定性,与调解员进行沟通可能会有所帮助——尤其是在调解之前。调解员还可以询问律师是否已查阅相关规定,并指出当前信息交换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调解富有成效。
另外,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可能因某种原因不希望另一方查看特定文件。尽管另一方可能对这种保密持怀疑态度,但一个选择是向调解员出示文件,让调解员在单独会谈中向另一方转述文件内容。
我作为调解员处理过几个这样的案件,其中一方不想在调解过程中向对方提供特定文件(如银行对账单或医疗记录)供审查。撇开这种做法的明智与否不谈,我能够向另一方转述文件内容以促进讨论。显然,当特定文件被刻意扣留时,对方可能会得出自己的结论,但这是另一个防止调解因特定信息而陷入僵局的选择。
法院强制的证据开示规定旨在帮助当事各方评估其案件,从而促进和解。律师可以依靠这些规定,让其客户为对方当事人提供足够的信息,反之亦然。值得记住并提醒客户的是,如果调解不成功,所需提交的文件无论如何都会在证据开示过程中出现,因此当事各方不妨在调解前提交这些文件。
3. 分享调解陈述书的部分内容
当事各方可以考虑的一个选择是同意与对方律师分享其调解陈述的部分内容。尽管大多数调解陈述是保密的,但有时分享您的调解陈述可能是有益的,并且可以缩小争议点或澄清分歧领域。这还可能突出一些可以在调解前与客户澄清的问题,从而促成更富有成效的会议。
4. 支付能力文件
和解的一个常见障碍是”支付能力”问题。在调解过程中,辩方律师经常声称其当事人simply没有资金支付大额和解金。这种情况在保险覆盖罕见的FLSA案件中更为常见。
当提出无力支付时,原告律师自然会想要看到支持该主张的文件。支持文件范围从纳税申报表到银行账户对账单等等。然而,在调解会议本身并不是提交和审查这些文件的适当时机。
首先,当事方很少能在调解期间获取这些文件。紧急联系会计师很少能及时获得纳税申报文件。其次,对方律师在没有充分时间审查文件并与其当事人讨论的情况下,不太可能直接接受这些文件。这会延误调解并经常需要后续会议。
值得注意的是,原告律师通常不会仅仅被纳税申报表说服,特别是在主要现金经营的企业中,可能需要其他文件来支持无力支付的主张。同样,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应该在调解之前讨论此事,而不是在调解过程中。
结论
雇佣法调解可能是一场艰难而漫长的谈判,特别是如果当事各方没有足够的证据开示来评估案件。有效的信息交换可以为当事各方、其律师和调解员带来更富有成效和高效的调解过程。